2010年6月21日,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对家电以旧换新的补贴办法、操作流程及组织实施等内容做出了具体修改和最新规定。对于消费者重点关注的补贴种类是否扩大、补贴标准是否变化等问题,《办法》明确指出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办法》指出: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此次修改后的《办法》明确了“限购令”,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此次修改后的《办法》明确加大了监督管理,严防骗补事件出现。修改后的《办法》指出,要求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要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履约保证金、罚款、取消资格及向社会公示等处罚措施。
对于拆解处理企业此次同样加大了监管力度。修改后的《办法》特别指出,一旦出现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的等违法行为,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政府暂停直至取消拆解处理企业的资格。2011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后,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此外,《办法》还特别强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驻厂监管。
此次修改后的《办法》还对操作流程给予了细则的量化,特别是从招标环节、购买环节、回收环节、拆解环节均给予了严格的规定。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全文可参见以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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