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会定名为深圳市家用电器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enzhen Housshold Electrical Appliance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ZHEAA。
本会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实践“三个代表”思想,团结广大的家用电器制造企业和社会人士,促进深圳市家用电器行业的健康稳步发展,探索在加入WTO后,我国家用电器企业的发展方向和运营机制,努力为家用电器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其合法权益,推动家用电器行业规范化、国际化,为我国家用电器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5、推进家用电器行业会员的素质建设,增强法律意识,引导会员学法、守法、用法,依法规范自身行为,支持各家用电器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适当开展有利于会员身心健康的活动,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条件: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家用电器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四)团体会员加入条件: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家用电器研发、生产、销售企业。
(五)个人会员加入条件:
1、具有一定规格和素质较高的家用电器企业所有者及高级管理人员;
2、从事家用电器技术、营销、管理等方面研究的专家学者;
3、有利于推动我市家用电器行业发展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补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个人书面申请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工作方针、任务以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的事业,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有其他特殊情况,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聘请理事会名誉职务;
(五)代表协会出席有关重大社会活动;
(六)代表协会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做工作总结发言;
(七)指导秘书处工作,并为秘书处提供必要支持;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业务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经秘书处高层研究,确定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用;
(四)制作内部管理制度,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负责完成秘书处工作总结,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工作会议提供所有工作的讨论议案;
(六)定期组织召开会长工作会议、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七)处理会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举办的经济实体或参与投资入股或进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造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告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4年12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